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2011年8月16日经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流行业协会”,简称“新疆物流协会”。英文名称:Xinjiang Logistics Guild缩写为: XJLG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物流业的各种经济成分,物流企业、批发市场、相关组织、科研教学单位、新闻媒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区物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40号。
协会网站网址:xj56w.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物流行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传递市场信息以及国内外同行业市场发展动态,及时通报流通经济理论、现代物流发展、电子商务、政府采购以及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推荐经济项目合作,介绍引入资金合作。
汇总大部分会员提出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制定、经济立法等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并组织会员参与制定工作,同时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建立与政府、经济研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公共关系。
利用协会专家群组优势,深入实地调研,受理规划项目,协助企业制订系统可持续发展规划战略。协助会员推广新成果,新技术,举办各种行业发展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及经验推广等。提高会员单位在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科技含量,协助构建会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四)推进本行的企业改革、改造与行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以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对物流企业进行1A级、2A级评估工作,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荐3A级、4A级、5A级全国物流企业的评估,且可对授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级会员单位,协会可辅助申请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政策支持,向政府提出物流示范基地,试验基地的推荐工作,向政府推荐业内先进企业。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申报国家机关先进荣誉评选工作。
(五)组织流通经济理论以及物流、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理论与务实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商务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本地区行业标准的修订,组织行业企业进行质量认证。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行业队伍的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跨地区的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兴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的现代化。
(十)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联系刊物和出版物。
(十二)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组织、各种经济成分的物流企业、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新闻媒体单位、部分物流行业的知名人士、学术专家组成。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在物流行业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考察审验资格;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研讨会、商务考察、物流论坛、展览会等活动;并享受会员的优惠待遇;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物流师职业培训和考试,有获得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企业诊断、信息交流、行业先进评选、向上级推荐先进、推荐经济项目合作、介绍引入资金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的调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规划的项目;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向政府反映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会长,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由常务副会长或轮值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会闭会期间本会组织重要调整事项。
四、决定协会机构人事安排和聘免。
五、决定协会重大财务支出。
六、其它需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七、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经会长授权,由轮值会长负责本会年度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盘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地州进行工作协调、报告工作;
(五)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和人事聘免证书;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
(一)轮值会长是协会年度工作的负责人,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轮值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产生办法: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二) 轮值会长任期一年,自每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聘任之日起,至下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之日止。
(三) 轮值会长受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年度内协会日常领导工作;任职期间受常务理事会监督,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四) 轮值会长任职前应发表就职演说,阐明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举措及实施意见,并应获到会多数常务理事通过。
(五) 轮值会长任职期满,由常务理事会对其工作做出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完成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对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提出建议,报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负责实施。
四、提出本会各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用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负责办理相关聘免手续。
五、向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六、凡属授权办理的事项,应按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按照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部署,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秘书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各地州市物流协会是各地州市服务于当地物流业的合法的社团组织。在其以团体会员身份自愿加入新疆物流协会以后,新疆物流协会对其负有业务工作指导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捐赠及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1年8月16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